?日前,自然資源部官網全文發布最新版《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 ? 《辦法》共六章34條,分別包括:總則;土地調查機構及人員;調查成果的公布和應用;法律責任;附則。
? ? 該《辦法》自2009年6月17日經原國土資源部第45號令公布,根據2016年1月5日原國土資源部第1次部務會議《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9年7月16日自然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一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 ? 新修改的《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將“國土資源部”修改為“自然資源部”;“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將第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中的“基本農田”修改為“永久基本農田”。
? ? 新版《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對承擔國家級土地調查任務的單位所應當具備的條件進行了重新定義,明確需具備以下條件:
? ? 一是近3年內有累計合同額1000萬元以上,經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土地調查項目;二是有專門的質量檢驗機構和專職質量檢驗人員,有完善有效的土地調查成果質量保證制度;三是近3年內無土地調查成果質量不良記錄,并未被列入失信名單;四是取得土地調查員工作證的技術人員不少于20名;五是自然資源部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 ? 最新版《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刪去了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關于申請列入國家級土地調查單位名錄等方面內容;將第三十三條中的“該單位五年內不得列入土地調查單位名錄”修改為“并將該單位報送國家信用平臺”;將第三十四條中“并不再將該單位列入土地調查單位名錄”修改為“并將該單位報送國家信用平臺”。